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
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依据是贵阳市人民政府在2008年10月16日发布的第3号令,以及随后在2011年12月9日的修正决定。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,遵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和《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。
任何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,都必须遵守这一规定。户外广告被定义为通过各种媒介,如路牌、霓虹灯等,或在建筑物、构筑物上设置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。设置户外广告需要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,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并经市政府批准。
设置户外广告需提交申请,包括申请书、拟设位置等详细资料,并获得审批后才能实施。广告不得设置在影响交通安全、市容或造成妨碍的地方,如交通设施、绿化树、公共设施等。广告的设置、使用期限和位置等必须遵守相关规定,逾期未使用的或者需要变更的,需经原审批机关批准。
如果广告设施需要拆除,设置人应服从,有偿设置的可获得补偿。户外广告设置人需确保设施安全并定期维护,否则将面临罚款。擅自设置或不符合规划的广告,将受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。违反其他法律的,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。
该管理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生效。
扩展资料
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《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实际,制定《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》。该《办法》2008年10月16日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;根据2011年12月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的《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》修改。《办法》共19条,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。